新京报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他说,一些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对环保埋葬,如不留遗体的树葬、不留坟墓的深埋,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贴。如果埋葬成本过高需要收费的,可以适当收取绿葬费。全文如下: 殡葬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调整监管,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殡葬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加强殡葬费用管理 殡葬服务(含殡葬)分为核心项目和非核心项目。 (一)殡葬服务费用。葬礼的基本内容包括遗体运送、安放太平间、告别、火化、骨灰存放等。省民政厅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办、财政厅,可根据本省实际,增加人体整形、人体防腐等基本内容。在切实保障核心项目供应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非核心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居民需求合理确定。基本商品价格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制定由同级部门制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调控。对于非基本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了收费标准的参考范围,指导殡仪馆合理收费。 (2)丧葬费。基本殡葬服务包括政府主办的殡葬服务公司提供的绿色殡葬和骨灰葬等。对于无遗体树葬、无坟墓等环保殡葬,各地政府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和补贴。如果埋葬费用太高,确实有必要索取,可以索取适当的环境埋葬费。当骨灰埋葬在坟墓中时,可能需要支付坟墓使用费和维护费。如果卜视空间而定,可能需要支付空间使用费和维护费用。其中,墓地使用费是指墓地租赁费、墓碑等建筑材料、丧葬费等费用。场地使用费包括场地租赁费、建筑材料费等。维护费包括日常维护、清洁、维修、管理、管理等费用。殡仪馆不得收取除上述费用外的与丧葬相关的费用。各类殡葬公司收取的绿葬费,以及政府主办、所有的城市福利墓地(柱)、商业墓地(柱)的墓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维护费等。价格条例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人民政府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管理。一般来说,地方福利公墓不能向村民收取墓地使用费。需要维修费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生态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收取。根据实际成本制定明确的定价标准。其他商业性墓地(柱)的坟墓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和维护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仪馆根据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并书面报当地民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商业性公墓(骨灰安置所)装载的指导,明确装载标准范围,强化规范装载。指导,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2.明确殡葬价格标准制定原则。政府制定的殡葬服务价格按照公益指示制定。标准电价标准是在成本监督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贴、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基础,以充分补偿成本为原则而制定的。变动幅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代理成本差异等因素。殡葬承办人将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内,结合当地居民的收入和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根据现行定价标准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殡葬服务提供者试行定价标准,并指导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定价标准的参考范围,必须考虑上述原则。地方改革发展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指导殡葬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控制、成本核算等制度,准确记录和核算各项服务的成本和收入。 3.强化殡葬用品价格导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殡葬服务提供者销售殡葬用品等行为的指导。业务运营。要按照“文明、节约”的原则组织开展殡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确保中低价位殡葬用品供应充足。属于公共采购范围的,按照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明确购销差价或者购销价差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提供者合理确定殡葬用品的销售价格。 4、建立定期评价制度。各地区发改、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殡葬价格监测,及时准确捕捉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根据殡葬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我们定期通过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对计费要素、计费标准、销售价差(费率)等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评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五、建立健全殡葬价格表和收费公开制度 (一)制定殡葬价格表和价目表。民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编制全国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省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全省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以上人员应当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本项目清单。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目录,列出服务要素、收费规定、具体服务内容等,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公布施行,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严格控制殡葬服务收费概念,不收取清单以外的费用。 (二)加强丧葬费用公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关制度,集中公布并及时更新当地殡葬服务和收费清单。通过该部门的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了解殡葬服务提供者及其特点和殡葬费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殡仪馆适当公开责任,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单证依据、免责政策、举报热线、服务流程和内容等信息或者服务内容在经营范围内显着位置公示。此外,鼓励销售殡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提供者公开殡葬用品的价格、计价单位、产地、质量、材质等信息,并同步公布殡葬用品的进价和销售价格。未按规定披露或违反政策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政府将积极推动建立连接医疗机构和社区的循环服务体系直接与殡仪馆联系的服务机构,将提供殡仪馆联系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公众与殡仪馆沟通。 6. 规范殡葬服务的计费行为。地方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殡葬企业的监管,研究建立殡葬企业经营情况飞行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鼓励殡葬企业充分利用民政部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标准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引导公众合理选择服务项目,不得限制或变相家属使用骨灰盒等文明殡葬用品。紧密合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有关行业管理不合规、乱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未按照规定明示价格等问题,公开曝光恶意性质、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殡葬收费具体政策,完善收费政策,与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执行殡葬水、电、热计费等减税政策及相关规定l 政府主办的服务机构,按当地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编辑刘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