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7名家长被“开除”,未成年人受到无微不至的保护

关注国协系列声明▲资料图:父母并不是孩子绝对的监护人。图/IC Photo 997名不合格家长被法院“解雇”。 3月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会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显示,2025年,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不符合资格的父母、监护人资格997人,比上年增加66.7%。取消997父母监护资格,是国家层面的负面评价,即这些人不再有资格做自己孩子的父母。儿童监护制度是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履行职责的制度。作为监护人,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孩子是家庭的一员,父母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主要负责人”。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然而,儿童也是国家的儿童,而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并不是孩子的绝对监护人。如有必要,国家可以为了儿童的权利和发展而“驱逐”儿童。 《民法典》对何时可以依法撤销父母监护权有明确规定。第一种情况是“实施严重损害居民身心健康的行为”。例如体罚、虐待儿童等现象在现实中屡见不鲜。情节严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必须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第二类是“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情况”。愿意或者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给被监护人造成危险。”简单来说,就是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不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基本处于监护制度失效、人身、财产权得不到保护的状态。还可能存在被监护人有其他行为,这是一项安全网条款,适用于所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无论是人身保护还是提供监护,监护人都必须遵循“以财产为重”的原则。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对未成年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还披露了其他数据。针对因侵犯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而绑架或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出台了 435 项保护措施。绑架、藏匿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父母有上述行为且不悔罪的,可能会因侵犯人身权利而被取消监护人资格。随着孩子的成长,父母的责任也随之增加。近千名家长被剥夺监护权,许多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监护甚至受到伤害。这令人心碎。与此同时,近千名家长被撤销监护权,这也意味着不少未成年人最终逃离了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 《恶魔之掌》通过指定通过法院新的监护人,孩子从此将受到合格监护人的监护,其健康成长将得到进一步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不合格父母或者监护人的资格,而必须以“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请求”为依据。有些情况下,监护人身份因没有申请人而无法及时撤销,对孩子的伤害加大。根据《民法典》规定,“前款规定的民事部门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监护资格的,由民事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部门应当承担法律赋予的责任。如果有些人的行为表明他们不配做父母,就应该早点“消灭”他们。写作/编辑:李书明(律师)/校对:池道华/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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